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晋江经验”推广与深化机制,推动成熟经验转化为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制度和政策,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