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人民团体,应当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法治教育,并根据民营经济组织需求,组织或者会同相关机构举办培训教育,重点培养领军企业家和新生代企业家,协助其提升能力素质,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