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创新合作机制;通过探索购买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等方式,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直接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等应当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优化专业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构建校企协同育人机制;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学生实践教学,培养符合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需求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方面的人才。
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学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促进民营经济组织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高等教育、职业教育。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