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为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标准制定、使用等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强化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营经济组织品牌培育,在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对民营经济组织创立和推广品牌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