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完善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体系,支持数字化服务机构根据民营经济组织需求开发数字化产品,提供学习培训、数字化诊断、供需对接等公共服务,降低民营经济组织数字化转型成本。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开展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智能装备等领域创新创造,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并应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