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算力、数据流通等数据基础设施,支持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平等获取数字技术创新资源,加大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开放力度,提升民营经济组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数字福建建设,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开展场景应用创新,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推进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