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推动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发展,通过订单式选派等方式选派科技特派员,为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提供服务。

专业技术岗位的科技特派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创办、合作创办民营经济组织,或者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联合建立实验室等多种形式,与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合作,并按照双方协议获取收益。参与合作的民营经济组织,可以同时享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可以安排一定数额的风险投资基金,对符合前款规定,实现高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民营经济组织进行风险投资,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项目投资风险容忍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