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重大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投资项目协调机制,完善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编制、发布鼓励民营经济组织投资重大项目信息,加大向民营经济组织推介项目力度;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申报各类重点项目,参与投资重点领域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