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中小企业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