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八条有效自治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下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严格保护耕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调动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