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牧、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及时将粮食市场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