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章 粮食应急第四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健全布局合理、运转高效协调的粮食应急储存、运输、加工、供应网络,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预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