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粮食储备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完善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盟市级、旗县级储备为辅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所有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