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自治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完善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盟市级、旗县级储备为辅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体系。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所有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