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与加工第三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色粮食基地和粮食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粮食品牌,强化粮食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支持进行“蒙”字标认证,鼓励开展粮食品牌授权,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