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粮食流通与加工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区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健全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保障粮食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加强粮食流通管理,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