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应当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强化投保精准性管理,推动完善理赔机制和标准,支持建立农业保险预赔付机制,提高理赔服务质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规范保费补贴管理;引导和支持保险机构有针对性开发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强粮食生产者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