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生产第二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落实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强化产销对接,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