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落实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强化产销对接,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