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粮食生产第二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加强干旱、洪涝、低温、高温、大风、冰雹、霜冻等灾害防御防控技术研究应用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灾害防治属地责任,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监测、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