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有关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条件,科学规划、系统谋划,制定粮食生产指导意见,优化调整种植结构,合理布局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者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种植优质、高产的粮食品种,促进提高粮食单产和种植效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