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撂荒地排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依法采取代耕代种、认筹认种、订单种植等措施引导复耕。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