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扶持粮食作物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加强粮食作物种子科学研究和生产基地、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