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盐碱地改造科研攻关,采取排水降渍、土壤改良、合理灌溉等措施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改良,逐步形成适应当地的盐碱地治理技术路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挖掘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加快选育耐盐碱特色品种,推广改良盐碱地有效做法,推动盐碱地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