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依法落实黑土地保护责任,定期开展黑土地调查、监测、分析评价工作。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