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灌溉发展布局及规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农田水利建设和运行维护,开展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达标提质工作,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