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完善管护措施,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