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提高农田保水保土保肥能力、抵御旱涝灾害能力、机械化耕作便捷水平。

鼓励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自主推进水肥一体化、智能灌溉、墒情虫情自动监测、智慧气象服务等信息化建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