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推进湿地生态智慧监测体系建设,加强湿地动态监测,并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等情况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纳入全省湿地资源数据库,发布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共享。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