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海上休闲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期间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公布的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内活动;

(二)在开航前对乘客进行航前安全教育,并督促乘客按照规范要求穿着救生衣、乘坐船舶;

(三)驶出船舶停靠点前及返航后,分别向驶离或者抵达地相应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报备;

(四)未经批准,不得拖曳空中或者水面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