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海洋开发项目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落实海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应用先进科学技术,配套建设通航安全监控系统,对海洋开发项目通航安全进行管控。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