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配备甚高频(VHF)无线电装置的渔业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应当保持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16)守听。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