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4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