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人防、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4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