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或者拒不移交有关资金、资料的,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4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