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擅自撤出物业服务区域、停止服务的,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