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公告相关信息的,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4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