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接未经查验物业的,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4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