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六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制度,召集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区县城市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参加,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4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