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开展工作;(二)参加物业承接查验工作;(三)履行网格化管理职责,及时排查、化解物业管理纠纷;(四)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五)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其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4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