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八条有效业主人数较多并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可以根据业主共同决定,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在参加会议前,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书面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业主代表在投票时代为提交。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