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七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利用信息化手段等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同时报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结果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4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