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浮山森林公园和太平山中央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浮山和太平山公园总体规划、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以及科学、生态、安全、节俭等要求,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原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