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浮山森林公园和太平山中央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禁止在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建造坟墓。浮山和太平山公园内的坟墓,除依法受国家保护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