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并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参与社会性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重点加强对青少年群体的禁毒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