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或者向单位、个人提供。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