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邮政、快递等物流经营单位,旅馆等经营性住宿场所,歌舞厅、洗浴、酒吧等娱乐服务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志,公布举报方式,开展禁毒宣传。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