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剧院、文化礼堂、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应当设置禁毒宣传设施,提供禁毒宣传教育读物。

各类公共传播媒体、平台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公益宣传。

支持在文化、旅游、体育等活动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