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五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三十一条有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