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