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